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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面云(生产用)项目项目公告

· 2025-01-16

桌面云(生产用)项目采购公告

各供应商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委托,桌面云(生产用)项目进行国内公开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进行采购。

供应商须在参与项目前前往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体化数字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s://www.ebidding.com/gaa.html)进行注册(建议使用傲游(www.maxthon.cn)、QQ(http://browser.qq.com/)浏览器注册时须在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桌面云生产用项目

2.项目地点:广东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北区空港北二路白云机场国际1号货站

3.项目内容:建设具有高可靠性、易管理性、高安全性、终端用户体验与PC机一致的桌面云系统,实现安全、高效、集中统一的终端运维管理。

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522,500.00元人民币含税)

1)供应商必须对全部服务内容进行报价,报价应包含所有税费。

2)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报价无效。

3)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6.项目完成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满足整体上线试运行条件。

7.报价有效期:报价文件应在报价截止日起90天内有效。

二、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近三年没有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未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非法人实体单位发生各种诉讼或仲裁(须就此项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详见:供应商资格与诚信承诺函))

3.供应商应对以下资格进行响应及提供承诺(须就此项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详见:供应商资格与诚信承诺函

3.1在近三年内报价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发生行贿犯罪行为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报价资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情形(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近三年是指从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3.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3.3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4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情形。

3.5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供应商处理,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3.6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需按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供应商处理)。

3.7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3.7.1与采购方及采购方关联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3.7.2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3.7.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3.7.4存在其他失信情况的。

3.8供应商应对采购方以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应完全响应:

3.8.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采购方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1.1通过向采购方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3.8.1.2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8.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3.8.1.4在采购过程与采购方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采购方或其他供应商利益;

3.8.1.5针对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3.8.1.6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3.8.1.7采购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3.8.1.8近三年内与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供应商,近三年是指从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

3.8.1.9发生向采购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3.8.1.10参与采购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合作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对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予合作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供应商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

——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属无效异议的情形。

3.8.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运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2.1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文件承诺的条件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情形,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对采购方或关联公司不利;

3.8.2.2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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