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芜湖宣州机场改扩建工程一期-货站区域机坪地基处理及水系改造项目 | |
项目编号 | WH21GC2023QT2206 | |
标段名称 | 芜湖宣州机场改扩建工程一期-货站区域机坪地基处理及水系改造项目 | |
标段编号 | WH21GC2023QT2206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湾沚区芜宣机场综合楼 | |
联系人及电话 | 薛工 18955332182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国泰路8号中铁设计广场512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朱涛 18155398670 | |
招标方式 | 公开方式 | 公开招标 |
开标时间 | 2023年12月26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 |
投标报价(元) | 19759773.83元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姓名:高龙;资质证书名称:民航机场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编号:云1512016201624135 | |
工期 | 160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机务维修项目(维修机坪)施工 3212.826091万元 2021年12月03日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机务维修项目(维修机坪)施工 3212.826091万元 2021年12月03日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 |
投标报价(元) | 19455478.89元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姓名:焦志强;资质证书名称:民航机场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编号:京1112011201119243 | |
工期 | 160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天津市公安局警航基地项目场道区(飞行区)工程 19789743.00元 2022.7.10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天津市公安局警航基地项目场道区(飞行区)工程 19789743.00元 2022.7.10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广东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 |
投标报价(元) | 19447080.65元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姓名:张国帅;资质证书名称:民航机场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编号:粤1412015201521149 | |
工期 | 160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乌兰浩特机场专业机坪扩建工程(场道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 1912.556291万元 2020.5.15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乌兰浩特机场专业机坪扩建工程(场道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 1912.556291万元 2020.5.15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港航建设(天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使用有 效期过期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1、抽取的系数:M=23.32 | |
2、样本值单位:16 | ||
3、基准价:19685870.42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 |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 ||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 ||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 ||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 ||
(3)被异议人名称; | ||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 ||
(6)提起异议的日期。 | ||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 ||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 ||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 ||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 ||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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